跳到主要內容區
 

託藥辧法

實踐大學附設臺北市私立幼兒園託藥措施

112年6月修訂

一、依據: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(中華民國106 年 10 月 20 日修正教育壹教

          授國部字10601072577B第十一條規定)辧理。

二、目的: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,維護幼兒身體健康,提供更優質與安全的幼兒園環境。

三、託藥注意事項:

  1. 班級老師代為餵服之藥品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,如:不代餵任何成藥或「保健食品」以及任何侵入性藥劑(例如:塞劑)。
  2. 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煩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,事前填寫託藥單,並將藥劑交給班級老師。
  3.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,務必註明幼兒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及用藥方法,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,並請家長簽全名,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。
  4. 委託之藥量,請以當日收托時間所需用藥份量為限,並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、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,以防誤食藥物。如需冷藏者亦請特別註明。
  5. 班級老師依家長託藥單為幼兒餵藥,若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幼兒不得為幼兒餵藥;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,班級老師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藥,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。
  6.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,班級老師會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。
  7. 班級老師僅協助餵藥,為幼生用藥安全,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,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班級老師。
  8. 班級老師僅受託協助家長幫助幼兒用藥,不負任何醫療責任

 

 
瀏覽數: